由此,也决定了这一时期法律的品格,国家的法制建设侧重于保障国家、企业、公司等集体利益,法律被认为是发展经济的有力工具,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而不是人类普遍价值的体现和权利的保障机制。
但个人信息都是以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且其许多内容不一定具有私密性。[20]James B. Rule,Graham Greenleaf. Global Privacy Protection[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10: 81. [21]James Q. Whitman. The Two Western Cultures of Privacy: Dignity Versus Liberty [J]. Yale Law Journal,2004,( 113) : 1151 - 1221. [22] 阿丽塔·L·艾伦,等 . 美国隐私法: 学说、判例与立法[M].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17. [23]Margaret C. Jasper. Privacy and the Internet: Your Expectations and Rights under the Law[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 52. [24]Di Fabio,Maunz/Dürig,GG Kommentar,Art. 2,Rn. 173. [25]James B. Rule,Graham Greenleaf. Global Privacy Protection[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10: 81. [26]Michael Henry. International Privacy,Publicity and Personality Laws[M]. Reed Elsevier ( UK) ,2001: 164. [27]张新宝 . 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J].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 5) : 16 -25. [28]Philip Coppel. Information Rights[M]. London:Sweet & Maxwell,2004: 257. [29]冒凤军诉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隐私权纠纷案。
此种意义上的身份识别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求此种信息与个人人格、个人身份有一定的联系,无论是直接指向个人,还是在信息组合之后指向个人,都可以认为其具有身份识别性。(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 第4 辑[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42. ) [30]陈起行 . 资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J]. 政大法学评论,2000,( 64) : 297 -341. [31]James B. Rule,Graham Greenleaf. Global Privacy Protection[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10: 105. [32]王泽鉴 . 人格权法[M]. 台北: 自版,2012: 217. [33]任晓红 . 数据隐私权[G]/ /杨立新 . 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419. [34]欧共体规章第 45 号/2001,序言第( 8) 条. [35]Compare Reuber v. United States,829 F. 2d 133,142 ( D. C. Cir. 1987) . [36]齐爱民 . 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 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9. [37]Philip Coppel. Information Rights[M]. London:Sweet & Maxwell,2004: 257. [38]James B. Rule,Graham Greenleaf. Global Privacy Protection[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10: 99. [39]Adam Carlyle Breckenridge. The Right to Privacy[M].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1970: 1. [40]格哈特·瓦格纳 . 损害赔偿法的未来---商业化、惩罚性赔偿、集体性损害[M]. 王程芳,译.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178. [41]李晓辉 . 信息权利研究[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118 -119. [42]E·博登海默 .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3]冒凤军诉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隐私权纠纷案。其中,既规定了个人信息,也规定了个人隐私。既然个人信息权是一种私权,所以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个人对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权,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的决定权等内容。
例如,法国于1978 年通过的《计算机与自由法》明文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得损及个人人格、身份以及私生活方面的权利,但个人信息与私生活保护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该法仍未予以明确[10]。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在法律上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则进行细化,既有利于清晰界分二者之间的关系,保护人格权法内在体系的一致性,也有利于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贞观元年(公元 627 年),唐太宗还首创 九卿议刑的司法制度: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6]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40] 唐朝创立的由多 部门官员会审命案重囚的制度至明朝进一步发展成朝审。简单地凭察言观色断案有时也会造成司法官的主观臆断。[36] 《汉书·路温舒传》。
[18] 儒家思想体系中仁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的 里程碑,也是中华法制文明早熟的重要表征。[30] 另据北魏《狱官令》记载:诸察狱,先备五听之理,尽 求情之意。
与此相应,中国古代以人 为本、明德慎罚的人本主义司法不可避免地为人权神圣、民主法治的司法所取代。成化十七年( 1481 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 审。首先,虽然儒家立足现实、拒绝彼岸世界的立场抑制 了宗教和神学在古代中国的生成和发展,使得西方式的教会司法未能在中国古代社会对人性施展压制作 用,但是儒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摆脱天道的羁绊,相反往往借助上天的威慑作用为现实的政治法律服 务,尤其是为专制王权辩护。[25]? 司法重点保护家族伦理的另一个重要例证是存留养亲,也就是罪犯的直系尊亲属因年老或重病而缺 乏独立的谋生能力,而家中又无成年男子侍奉,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暂不执行罪犯的刑罚,命其回家赡养 老人。
[13] 孔子的仁学思想还对西 周创立的德政思想和礼教规范予以继承和发展,指出统治者自身良好的道德修养对推行礼教乃至治国平 天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时也是由于这些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减免其法律责任既可标榜统治者的仁政,又 不至于危及统治秩序。【摘要】司法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就已产生,西周确立的明德慎罚思想和儒家阐发的仁政思想对司法理论与实践具有深远影响,是中国古代司法中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观其眸子 视,不直则毦。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 为政教之用。
[39] 《贞观政要》卷 5 ,《仁义》。[33] 奸人之匿情而作伪者,或听其声而知之,或视其色而知之,或诘其辞而知之,或讯 其事而知之。
[12]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自汉代以来,以儒家伦理道德学说为基础的司法将法、理(伦理)、情(国情、社情、人情)三者联系起来, 体现了中国古代特有的司法文明,同时又使得道德哲学与国家法律相结合。唐太宗从历史经验中得出结论: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一时,败亡亦 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全面展开,至隋唐得以 完成。北魏正式确立这一制度: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
其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法……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 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根据这一规定,儿童、老人与痴呆之人犯罪,只要不是亲手故意杀人,均可赦免 其罪责。
[13] 孔子的仁学思想还对西 周创立的德政思想和礼教规范予以继承和发展,指出统治者自身良好的道德修养对推行礼教乃至治国平 天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现代司法 中所应用的测谎仪器,也不外乎是用现代的科学仪器侦测犯罪者的心理反应。
所谓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39] 《贞观政要》卷 5 ,《仁义》。
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最后,在儒家人本主义的道德氛围中,对人的基本要求是通过修己安人的道德上的内 省、克制来实现人际关系和谐的,对中国古代义务本位法律传统的成熟与巩固具有重要影响。首先,虽然儒家立足现实、拒绝彼岸世界的立场抑制 了宗教和神学在古代中国的生成和发展,使得西方式的教会司法未能在中国古代社会对人性施展压制作 用,但是儒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摆脱天道的羁绊,相反往往借助上天的威慑作用为现实的政治法律服 务,尤其是为专制王权辩护。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奴婢犯杀主罪的, 一复奏即可,到制定《唐律疏议》时,又法定为三复奏。
[32] 《唐六典》卷 6 ,《尚书·刑部》。[6] 《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三、坚持五听、限制刑讯的司法程序 中国古代司法很早就摆脱了蒙昧与宗教控制的状态,直接关注人本身。简单地凭察言观色断案有时也会造成司法官的主观臆断。
见其有异,见其非常,然后案 之,未有不得其情也。[40] 《贞观政要》卷 8 ,《刑法》。
中国 古代经过漫长的司法历程,最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证据制度,对于证据的收集、采择、辨析、运用都作 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次,要选择 善良公正的人充任司法官。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产讫,限未满 而决者,徒一年。
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
人伦是不变的常道,由此而形成一 系列道德规范。在他看来,道德义务与法 律义务具有一致性,法律义务应该以伦理道德为立足点。
西周统治者鉴于率民以事神 [2]的商朝统治覆亡的教训,清醒地认识到,维持统治最可靠的保障是民 众的拥护而不是天命或神意,民心的背向是检验包括司法在内的各种统治手段优劣成败的标准。[31] 唐时《唐六典》引《唐令》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稽诸证信,有可徵焉而不肯首实者, 然后拷掠,二十日一讯之。